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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計算機軟件侵權有合法來源,仍需賠償維權費用

        2022-10-31 15:57:41 作者:米拓

        被訴侵權的軟件是自己通過第三方合法購買的,還是被判承擔部分侵權責任,是不是很冤?以下通過(2022)最高法知民終661號案件來淺析計算機軟件侵權案件中軟件使用者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案情概況:

        米拓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善塔公司運營的網站使用了MetInfo企業網站管理系統,未保留《最終用戶許可協議》要求保留的米拓公司版權標識和鏈接,構成侵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并賠禮道歉。

        善塔公司抗辯稱,涉案軟件來源于第三方,具有合法來源,并向法院提交了其在淘寶店鋪“大話設計”支付1500元購買了“MetInfo/米拓cms模板定制”產品的證據。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本案中,善塔公司提供的向案外人支付設計費用的憑證可以看出善塔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合理對價,且從商品鏈接的名稱和圖片可以認定善塔公司購買的服務即為涉案Metinfo軟件,可以認定涉案侵權網站并非善塔公司自行制作,無須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但須停止侵權行為,并應當承擔米拓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原審法院依據米拓公司提交的合理費用依據并參考相關因素酌定善塔公司賠償米拓公司合理費用3000元。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币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合法來源抗辯成立需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侵權人主觀善意,即軟件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二是客觀上有合法來源,即軟件復制品持有人能夠證明其對該復制品有合法來源。

        盡管善塔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可以免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原審法院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判令善塔公司停止使用涉案軟件,并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判令善塔公司承擔米拓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000元,該判決結果合理,本院予以維持。

        編者觀點:

        計算機軟件不同于用于欣賞的圖片、電影、音樂、文章、書籍等作品,用戶通過使用軟件的功能而獲得價值,一般需要多次重復使用;且不同于實物商品,一份計算機軟件的源代碼可以無限多次復制,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是促使侵權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正因如此,《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在保護善意用戶通過正常渠道購買軟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依法責令軟件用戶承擔停止侵權、承擔權利人合理維權費用的法律責任,進而促使軟件用戶在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時承擔更多的合理注意義務,從源頭上制止侵權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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