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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審|建站公司侵權賠償2萬,事關免費、調價、提醒、一鍵安裝等

        2022-12-20 09:54:49 作者:米拓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案號:(2021)蘇05民初587號

        二審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070號

        一審判決結果:

        一、昆山新中環加熱設備有限公司、昆山頭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害;

        二、昆山頭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20000元;

        三、昆山頭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xxx.com網站上刊登為期一周的聲明,公開向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

        四、駁回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昆山頭條公司主張米拓公司存在“小皮面板”等一鍵安裝的方式,因此米拓公司宣傳用語中的“免費”應視為雙方授權許可的全部內容。首先,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梢?,計算機軟件用戶在使用軟件中負有一定的關注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義務。特別是,昆山頭條公司作為建站主體,不僅具有計算機軟件專業知識和運用能力,而且其系將涉案建站軟件作為履行商業合同的必要工具,理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懊赓M”屬于米拓公司放棄其獲取報酬的權利而不涉及署名權,不能視為米拓公司放棄了署名權等人身權利。昆山頭條公司關于米拓公司“免費”的宣傳用語即視為米拓公司同意免費許可用戶商業使用且可以去除版權標識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用戶在米拓公司網站點擊“免費下載”的安裝過程中會彈出《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界面并顯示相關協議條款,用戶瀏覽該協議后點擊“我已仔細閱讀上述協議并同意安裝”按鈕即表示同意該文本內容。上述安裝過程表明,米拓公司提供了許可協議文本。再次,即使米拓公司官網上存在其推薦的一鍵安裝方式,但也屬于附條件的許可合同,故米拓公司關于一鍵安裝需以購買相關主機為前提的主張具有合理性。本案中,昆山頭條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通過“小皮面板”安裝或者購買了“無憂主機”,故以“一鍵安裝”方式下載米拓公司涉案建站軟件的條件并未成就。綜上,昆山頭條公司下載、安裝涉案建站軟件的行為,表明其與米拓公司達成以《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為文本內容的許可使用合意。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昆山頭條公司作為被訴侵權網站的建設者和維護者,新中環公司作為被訴侵權網站的使用者和經營者,均應立即停止對米拓公司的侵權行為。關于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應當綜合考慮涉案建站軟件免費許可的情況、商業許可的市場價格、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持續期間、侵權人是否承認其侵權行為等訴訟誠信狀況、權利人市場整體維權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本案中,昆山頭條公司建站時存在復制以及隱藏米拓公司署名的侵權行為,因被訴侵權網站運行需要涉案建站軟件的支持,故至少在2020年3月11日米拓公司對被訴侵權網站取證時,應認為被訴侵權行為仍在持續。因此,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建站軟件市場價格、昆山頭條公司作為專業建站的業內公司在本案中的主觀過錯程度與誠信狀況、米拓公司客觀上存在合理開支以及米拓公司市場整體維權情況,酌情確定本案包含合理維權開支在內的賠償金額20000元并無不當。署名權屬于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原審法院針對昆山頭條公司實施的侵害米拓公司就涉案建站軟件享有的著作人身權的行為,判令昆山頭條公司在其備案網站首頁發表為期一周的聲明,公開向米拓公司賠禮道歉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網站經營者委托專業建站主體建立網站并支付合理對價,在建站環節網站經營者當時并不知情而無過錯,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網站經營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繼續使用涉案建站軟件或者恢復版權標識和鏈接信息后繼續使用。鑒于網站經營者在建站環節中并無過錯,在其披露并證實其委托的建站主體后,不宜判決其承擔公開賠禮道歉的責任;涉案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同時起訴請求建站主體承擔損害賠償、賠禮道歉等責任。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知民終107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昆山頭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開發區衡山路58號琨華國際商業廣場3號樓1336室。

        法定代表人:林沖,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洋湖街道和順路269號綠景欣苑二期2棟1219號。

        法定代表人:劉波,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海軍,男。

        原審被告:昆山新中環加熱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石浦鎮豐收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劉添丁,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凡,男。

        上訴人昆山頭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頭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拓公司)及原審被告昆山新中環加熱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中環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2021)蘇05民初5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8月17日召集各方當事人進行詢問,上訴人昆山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沖、被上訴人米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海軍、原審被告新中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昆山頭條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2.判令米拓公司負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1.昆山頭條公司在下載安裝涉案建站軟件過程中沒有彈出《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故昆山頭條公司不知曉該協議中對署名的要求。米拓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昆山頭條公司知曉該協議的內容。2.被訴侵權網站建站時,米拓公司的《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中要求保留的xxx.cn、www.ahsjxyy.com尚未獲得域名鏈接ICP備案,故建站時不可能存在要求保留上述兩個網站鏈接的許可協議。3.米拓公司常年以“100%免費”“開源”“商用”“最佳”等廣告吸引用戶使用涉案建站軟件,同時米拓公司網站中推薦的小皮面板、寶塔面板、無憂主機、西部數碼等可以實現一鍵安裝。4.涉案建站軟件的授權費用在2020年之前均低于1000元,通過促銷手段保持在500元左右。在米拓公司進行商業維權后,將軟件價格提升至6999元,且修改官網公告發布日期,存在濫用訴權、“釣魚維權”的問題。(二)昆山頭條公司未侵犯涉案建站軟件的著作權。被訴侵權網站的前端代碼和后端代碼在展示方式、所用技術、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顯不同,二者相互獨立。前端系昆山頭條公司自主設計的模板風格,不存在侵犯涉案建站軟件的行為。(三)原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錯誤。原審法院在本案中確定的2萬元損害賠償金額明顯高于其他類似案件的判賠金額。

        米拓公司辯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1.昆山頭條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網站是通過何種方式安裝涉案建站軟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2.即使認定昆山頭條公司沒有簽訂《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也可以認定該公司未經米拓公司授權。(二)米拓公司自2009年起一直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維權。xxx.cn的注冊時間為2008年10月13日,自2009年MetInfo V1.0正式發布后,米拓公司始終遭受維權的困擾,也一直通過非訴訟的途徑進行維權,并通過多個渠道提醒用戶尊重版權,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隱藏版權標識,盡到了社會和法律責任。(三)昆山頭條公司侵害了米拓公司涉案建站軟件的著作權。被訴侵權網站的前端模板源代碼是對涉案建站軟件源代碼的修改,屬于涉案建站軟件不可或缺的部分。昆山頭條公司可以在許可協議授權范圍內進行必要的修改和美化,但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隱藏米拓公司的署名。

        新中環公司述稱:該公司人員不具備計算機軟件知識,對被訴侵權網站是否構成侵權不知情。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米拓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經營范圍包括軟件開發、計算機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網絡技術研發等。2013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出具證書號為軟著登字第0557589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該登記證書記載:軟件名稱為MetInfo企業網站管理系統[簡稱:MetCMS]V5.0,著作權人為米拓公司,開發完成日期為2012年9月13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12年11月14日,軟件登記號為2013SR051827,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權利范圍為全部權利。米拓公司提交的米拓系統源程序版本為5.3.19,該源程序中有“copyright?MetInfo Co.,Ltd(http://xxx.cn). All rights reserved(版權所有).”等署名信息。

        米拓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獲得xxx.cn、www.ahsjxyy.com域名的ICP備案。

        米拓公司系下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1.“米拓”文字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42類:平面美術設計;工業品外觀設計;產品測試;室內裝修設計。注冊日期為2019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9年4月6日。2.“米拓建站”文字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42類:平面美術設計;包裝設計;質量體系認證;室內裝飾設計。注冊日期為2019年7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7月20日。

        在米拓公司網站頁面中,有“免費下載”和“建站套餐”等欄目,涉案MetInfo軟件為其“免費下載”欄目中供用戶免費下載使用的建站軟件。在上述“建站套餐”欄目中有收費版軟件供用戶下載使用,米拓公司設置的“買斷”商業套餐價格為6999元,用戶支付該費用后可以下載軟件并去除版權標識,米拓公司在該收費項目下還提供網站維護、故障處理等服務。網絡用戶在米拓公司網站點擊“免費下載”欄目下載建站軟件時,先下載米拓公司建站軟件文件包,然后安裝建站軟件;當用戶在其計算機中安裝建站軟件時,計算機中彈出界面顯示《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用戶瀏覽該協議后點擊“我已仔細閱讀以上協議并同意安裝”按鈕即可在自己計算機終端(服務器)中安裝建站軟件,根據自身需求修改并填充內容建立用戶自己的網站,該《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部分內容記載:無論如何,即無論用途如何,是否經過修改或者美化、修改程度如何,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體或任何部分,未經書面授權許可,軟件頁面頁腳處的版權標識(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屬網站(xxx.cn)的鏈接都必須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

        新中環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經營范圍包括加熱設備領域內的技術開發、設計;加熱設備的組裝、銷售及進出口業務;金屬切割機械設備及配件的銷售及進出口業務,提供上門安裝及售后服務。

        昆山頭條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網頁設計、平面設計、企業營銷策劃、企業后勤服務;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國內各類廣告;網絡工程。

        2017年6月6日,新中環公司(甲方)與昆山頭條公司(乙方)簽訂《昆山頭條科技網站建設合同》,約定由昆山頭條公司為新中環公司提供網站建設技術服務,服務年限自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費用為3900元。新中環公司于當日向昆山頭條公司支付該筆服務費用。

        2020年3月10日、3月11日,米拓公司兩次對被訴侵權網站xxx.cn進行網頁取證,百度取證和北京國創鼎誠司法鑒定所為此聯合簽發《電子數據保全證書》,并在證書中載明了簽發機構、簽發編號、數字指紋、委托人、申請時間、數據類別、來源網站等具體信息。經原審法院核實,使用上述《電子數據保全證書》證據提取碼可在北京國創鼎誠司法鑒定所網站下載完整數據包,并核對數字指紋。取證情況顯示,被訴侵權網站xxx.cn頁面載有新中環公司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郵箱及產品介紹欄目,頁腳注明“版權?昆山新中環加熱設備有限公司”“蘇I**備17035349號-1”,網頁未保留米拓公司的xxx.cn鏈接,后臺數據中顯示有“MetInfo 5.3.19”以及米拓建站系統登錄界面。原審庭審中米拓公司確認網站xxx.cn源代碼與其5.3.19版本的米拓系統源程序構成實質性相似。

        經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務服務平臺I**/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檢索,無網站xxx.cn備案信息,本案訴訟中被訴侵權網站已關停。

        原審庭審中,昆山頭條公司確認被訴侵權網站系新中環公司委托其建設。昆山頭條公司系域名…….com的備案主體,網站xxx.com仍在使用中。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米拓公司提供的涉案建站軟件的著作權登記證書明確記載著作權人為米拓公司,其提交的5.3.19源程序代碼中的署名信息亦明確注明為米拓公司。在新中環公司、昆山頭條公司未提供反證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米拓公司系涉案建站軟件的著作權人。

        米拓公司指控的被訴著作權侵權行為成立。首先,被訴侵權網站使用了部分“MetInfo5.3.19”系統源代碼。根據百度取證內容,被訴侵權網站存在與米拓公司權屬軟件作品路徑一致、文件名一致、源代碼一致的文件,構成實質性相似,但未按《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的約定在網站中保留頁面頁腳處的米拓公司版權標識和米拓信息下屬網站鏈接,侵犯了米拓公司就建站系統享有的署名權。其次,根據新中環公司提交的網站建設合同、付款憑證與昆山頭條公司的當庭陳述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訴侵權網站由昆山頭條公司建設的事實。鑒于昆山頭條公司系為他人建設網站的業內公司,涉案建站軟件作為建站軟件可以反復使用于不同網站的特殊性質,故綜合現有證據,推定昆山頭條公司是在完成了復制有米拓公司系統部分源代碼的侵權軟件后,在為新中環公司建設被訴侵權網站的過程中,向新中環公司提供了上述復制有米拓系統部分源代碼的侵權軟件復制品并在被訴侵權網站中予以使用,侵害了米拓公司就米拓系統享有的復制權。

        米拓公司提交的電子證據來源于中立第三方,數據包采用百度取證方式固定,該取證渠道系由作為中立第三方的百度公司及北京國創鼎誠司法鑒定所共同出具,其操作方式為取證申請人在百度取證網站上輸入取證目標網站網址,隨后將由百度取證系統自行操作,取證申請人無取證過程的操作權限,操作過程清潔;百度取證網站識別取證申請人申請后,將使用服務器或服務器集群自動訪問目標網址,并將該網站全部源代碼及加載資源文件固定并存放在服務器內,故其取證原理合理;百度取證完成取證后將取證結果同時存放于百度及鑒定機構服務器,并對每個文件包生成數字指紋,故其取證結果不易被篡改。本案中米拓公司舉示的電子數據保全證書中標明了取證提取碼、簽發機構、簽發編號、數字指紋、委托人、申請時間、數據類別、來源網站等具體信息,使用上述證據提取碼可以從北京國創鼎誠司法鑒定所網站查詢獲得數字指紋信息,并下載數據包。經核實,查詢獲得的數字指紋信息與電子數據保全證書中標明的數字指紋信息一致,在昆山頭條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數據包被篡改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真實性與合法性。

        關于昆山頭條公司提出的米拓公司《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對終端用戶不可見的抗辯,當用戶在其計算機中安裝涉案建站軟件時,計算機中彈出界面顯示《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用戶瀏覽該協議后點擊“我已仔細閱讀以上協議并同意安裝”按鈕后方可在自己計算機終端(服務器)中安裝建站軟件。據此,閱讀許可協議是安裝涉案建站軟件的前提條件,對上述抗辯不予采信。

        關于侵權責任的確定,首先昆山頭條公司在建設網站過程中,未經許可實施了侵害米拓公司復制權、署名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其次,如前所述,被訴侵權網站由昆山頭條公司建設,新中環公司僅系侵權軟件復制品的持有者和使用者。本案中并無證據表明昆山頭條公司與新中環公司之間就被訴侵權行為具有明確的意思聯絡,且新中環公司雖為被訴侵權網站的使用者,但結合其經營范圍、實際能力及在案證據,無法表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被訴侵權網站中存在使用米拓系統部分源代碼的侵權軟件復制品,在新中環公司已舉證證明被訴侵權網站系委托他人所建,且就該網站的建設支付合理對價的情況下,依法不應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本案中米拓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行為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亦未證明昆山頭條公司的侵權獲利,綜合考慮涉案建站軟件免費許可的情況、商業許可的市場價格、昆山頭條公司作為專業建站的業內公司在本案中的主觀過錯程度、訴訟誠信狀況等因素,并考慮到米拓公司雖未就合理維權費用提供票據支持,但其確已聘請律師并支出了固定證據的相關費用,結合權利人市場整體維權情況,酌情確定包含合理維權開支在內的賠償金額為20000元。根據米拓公司在《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中對署名權的保護要求,對米拓公司要求昆山頭條公司承擔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賠禮道歉的范圍應當以被訴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為限,被訴侵權網站雖已停止使用,因昆山頭條公司有其他備案網站,應在該備案網站首頁發表為期一周的聲明,公開向米拓公司賠禮道歉。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十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1)蘇05民初587號民事判決:一、昆山新中環加熱設備有限公司、昆山頭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害;二、昆山頭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20000元;三、昆山頭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xxx.com網站上刊登為期一周的聲明,公開向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四、駁回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昆山頭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昆山頭條公司補充提交了6份證據:證據1為米拓公司官網宣傳的服務器推薦環境“小皮面板”的截圖以及米拓公司修改為“寶塔面板”后的網頁截圖;證據2為米拓公司官網宣傳推薦的“無憂主機”“西部數碼”的截圖以及刪除上述推薦后的網頁截圖;證據3為2020年9月17日百度電子取證的米拓公司官網宣傳頁面截圖,該截圖顯示“購買推薦主機,自動安裝Metinfo!”,米拓公司對其網站修改后刪除了上述宣傳用語,更改為“遵守《許可協議》即可免費用于商業網站!”;證據4為2020年9月17日米拓公司官網首頁截圖,顯示“高端、開源、免費、專業”字樣;證據5為2020年9月11日米拓公司官網首頁截圖,顯示“40萬企業用戶推薦!”“Metinfo是企業網站建設第一品牌”“是企業免費網站建設的最佳選擇”等字樣,上述宣傳用語在米拓公司網站后續宣傳中予以刪除;證據6為米拓公司官網發布的視頻和教程文檔部分頁面截圖,2021年2月23日百度取證顯示米拓公司官網顯示“快速修改底部信息。直接點擊內容文字上可視化修改的圖表,即可修改內容”,米拓公司修改其網頁內容后顯示“購買版權標識修改許可網站版后,可以修改米拓企業系統前后臺版權信息”。昆山頭條公司提供證據1至證據3擬證明涉案軟件存在一鍵安裝且不彈出《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的情形,該種情形下用戶不受該協議的約束,可以免費使用涉案軟件。昆山頭條公司提供證據4至證據6擬證明米拓公司以免費作為宣傳的重點,誤導用戶下載使用繼而提起訴訟,屬于“釣魚式”維權。

        經質證,米拓公司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與本案的關聯性及昆山頭條公司的證明目的。米拓公司提出以下異議:證據1中所涉及的計算機軟件并非涉案的“MetInfo5.3.19”版本,而是“MetInfo7.1”版本,且該版本的用戶協議中明確提示不允許修改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證據2中“無憂主機”“西部數碼”的安裝都需要購買對應的主機,昆山頭條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購買了這兩款主機;證據3中在米拓公司購買主機的可以在線安裝涉案建站軟件,昆山頭條公司和新中環公司均非米拓公司的客戶;證據4截圖系兩個不同的網站,米拓公司沒有修改宣傳用語的行為;證據5中的宣傳行為已經被行政機關處罰,但涉及的是“40萬企業用戶”“第一品牌”等用語,與本案是否構成侵權無關;證據6中明確記載需要購買權限后才可以修改版權標識。本院經審核,昆山頭條公司補充提供的證據均為網頁截圖,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其中證據1、2、3涉及涉案建站軟件的安裝方式,與本案存在關聯,本院予以采信;其他三份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本院不予采信。證據1、2、3可以證明,米拓公司曾在官網上推薦過“無憂主機”“西部數碼”等內容,并曾提供在米拓公司購買主機的用戶可以在線安裝涉案建站軟件的服務。至于上述證據能否達到昆山頭條公司的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在案證據以及舉證責任分配在判理部分予以綜合評述。

        米拓公司補充提供了2份證據:證據1為米拓公司歷年提醒用戶保留版權標識的網頁截圖;證據2為米拓公司產品歷年價格調整通知及套餐價格。上述兩份證據擬證明米拓公司始終誠信經營且長期受到侵權困擾,米拓公司通過法律維權并不屬于惡意維權。經質證,昆山頭條公司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并認為米拓公司銷售涉案建站軟件的價格在2018年低于1000元,為了訴訟才將價格暴漲到6999元,存在惡意訴訟行為。本院經審核,米拓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均為經過電子數據保全方式固定的網頁截圖,屬于可以公開查詢的信息,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上述兩份證據可以證明米拓公司自2009年起先后研發了多個版本的企業網站管理系統,在早期的版本中強調個人網站免費但需保留版權標識,企業商業使用需購買商業版;2011年開始米拓公司多次強調免費版本不得私自去除版權標識。關于涉案建站軟件價格調整,2009年米拓公司公布的涉案建站軟件普通商業授權版到企業精致設計版,價格為500元至3600元不等,上述版本均允許去除前臺版權標識。2011年米拓公司調整價格后允許去除前臺版權信息的有兩個版本,其中普通商業授權版價格為1000元,高級商業授權版價格為3000元。2013年上述兩款產品價格分別調整上浮至2000元和5000元。2015年該公司變更“套餐”價格,從經濟實惠型到企業品牌型,價格調整為2250元至5880元不等。2019年米拓公司再次調整產品價格,其中“米拓企業建站系統商業版”(不包括版權標識修改)價格為1299元,“版權標識修改許可網站版”價格為4999元。

        昆山頭條公司認為原審法院未查明米拓公司官網中關于“小皮面板”一鍵安裝、米拓公司調整價格以及米拓公司大量招聘律師進行批量維權訴訟的事實。本院經審查,因上述事實的認定涉及證據的采信,原審法院根據其對證據的采信結論在原審判決未具體寫明有關待證事實并無明顯不當。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已經查明的基本事實有證據佐證,米拓公司、新中環公司均無異議,昆山頭條公司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本案被訴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前,本案應當適用2010年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3年第二次修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昆山頭條公司是否侵害涉案建站軟件著作權以及法律責任承擔問題。

        本案中,米拓公司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涉案計算機軟件源代碼等證據能夠初步證明米拓公司系涉案建站軟件的著作權人,在昆山頭條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米拓公司就涉案建站軟件享有的著作權,依法應受保護。被訴侵權網站的后臺數據中顯示“MetInfo5.3.19”以及米拓建站系統登錄界面,且經原審法院進行技術比對,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網站使用的建站軟件與涉案建站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本案的關鍵在于昆山頭條公司在為他人建設網站過程中復制涉案建站軟件源代碼以及去除網頁頁腳版權標識的行為是否取得米拓公司的許可,因此昆山頭條公司與米拓公司是否簽訂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合同的授權范圍是本案二審審理的重點。

        昆山頭條公司主張米拓公司存在“小皮面板”等一鍵安裝的方式,因此米拓公司宣傳用語中的“免費”應視為雙方授權許可的全部內容。首先,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梢?,計算機軟件用戶在使用軟件中負有一定的關注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義務。特別是,昆山頭條公司作為建站主體,不僅具有計算機軟件專業知識和運用能力,而且其系將涉案建站軟件作為履行商業合同的必要工具,理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懊赓M”屬于米拓公司放棄其獲取報酬的權利而不涉及署名權,不能視為米拓公司放棄了署名權等人身權利。昆山頭條公司關于米拓公司“免費”的宣傳用語即視為米拓公司同意免費許可用戶商業使用且可以去除版權標識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用戶在米拓公司網站點擊“免費下載”的安裝過程中會彈出《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界面并顯示相關協議條款,用戶瀏覽該協議后點擊“我已仔細閱讀上述協議并同意安裝”按鈕即表示同意該文本內容。上述安裝過程表明,米拓公司提供了許可協議文本。再次,即使米拓公司官網上存在其推薦的一鍵安裝方式,但也屬于附條件的許可合同,故米拓公司關于一鍵安裝需以購買相關主機為前提的主張具有合理性。本案中,昆山頭條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通過“小皮面板”安裝或者購買了“無憂主機”,故以“一鍵安裝”方式下載米拓公司涉案建站軟件的條件并未成就。綜上,昆山頭條公司下載、安裝涉案建站軟件的行為,表明其與米拓公司達成以《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為文本內容的許可使用合意。

        《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明確記載的免費使用范圍為“將Metinfo應用于非商業化用途或個人網站”。前已述及,昆山頭條公司將涉案建站軟件作為履行商業建站合同的技術工具,明顯不符合“應用于非商業化用途或個人網站”的情形,故在未獲得米拓公司商業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昆山頭條公司關于可以免費使用涉案建站軟件的主張不能成立。因此,原審法院認定昆山頭條公司侵害了米拓公司享有的涉案建站軟件的復制權,并無不當?!蹲罱K用戶授權許可協議》還明確約定了未經書面授權須在軟件頁面頁腳處保留版權標識的條款,該條款屬于對署名權的約定,昆山頭條公司未按許可協議約定的署名方式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權信息,損害了米拓公司就涉案建站軟件著作權享有的人身權能,同時也割裂了米拓公司作為涉案建站軟件原始權利人與該軟件之間的天然權源聯系,將可能對米拓公司后續就商業推廣使用涉案建站軟件可能獲取的包括廣告效益等在內的財產性權益產生不利影響。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昆山頭條公司作為被訴侵權網站的建設者和維護者,新中環公司作為被訴侵權網站的使用者和經營者,均應立即停止對米拓公司的侵權行為。關于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應當綜合考慮涉案建站軟件免費許可的情況、商業許可的市場價格、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持續期間、侵權人是否承認其侵權行為等訴訟誠信狀況、權利人市場整體維權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本案中,昆山頭條公司建站時存在復制以及隱藏米拓公司署名的侵權行為,因被訴侵權網站運行需要涉案建站軟件的支持,故至少在2020年3月11日米拓公司對被訴侵權網站取證時,應認為被訴侵權行為仍在持續。因此,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建站軟件市場價格、昆山頭條公司作為專業建站的業內公司在本案中的主觀過錯程度與誠信狀況、米拓公司客觀上存在合理開支以及米拓公司市場整體維權情況,酌情確定本案包含合理維權開支在內的賠償金額20000元并無不當。署名權屬于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原審法院針對昆山頭條公司實施的侵害米拓公司就涉案建站軟件享有的著作人身權的行為,判令昆山頭條公司在其備案網站首頁發表為期一周的聲明,公開向米拓公司賠禮道歉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昆山頭條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昆山頭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余曉漢

        審 判 員 何 雋

        審 判 員 歐宏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賓岳成

        書 記 員 吳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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